張老闆能逃過稅局的這筆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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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闆擁有一家食品公司,由於市場競爭激烈,2000年間該公司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的難言局面。2002年7月11日,稅局頒佈了一個“公司董事罰款通知”,通知規定,凡是在2000年12月與2001年1月間沒有繳納該公司稅的所有董事,都必須按照公司稅法的有關規定,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之内付完稅款,或者申請清盤,或者申請監管。張老闆並沒有在截止日期2002年7月26日之前付完稅款或者申請清盤與監管,於是不久便收到稅局的一張數額不小的罰款通知。

2003年7月17日,張老闆的食品公司申請了自願清盤,並且經債權人同意與其共同簽署了和解文契,文契中規定張老闆的食品公司只需付$51,000給所有的債權人即可免除公司的所有債務。

由於簽署了和解文契,並且公司脫離了債務困境,於是張老闆要求稅局能相應免除他所有的稅款以及罰款,可稅局則否決了他的要求,結果張老闆與稅局對簿公堂,結果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法院認爲$51,000只是付給了公司的債權人,但並沒有包括付給稅局的欠款以及罰款,只有先付清了稅局的欠款之後,才會考慮是否將相應的罰款予以免除。

張老闆不服,於是將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他認爲他與公司的債權人已經達成協議,並且已支付了$51,000作爲債務的賠償,説明公司的財務糾紛已經解決,稅局沒有理由再繼續收他的罰款。最高法院認爲,雖然張老闆已經支付$51,000給他的債權人,但是並沒有證據説明,這已付的$51,000是由於繳納稅款而使公司脫離破產境地,更況且稅款的免除要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例如稅局的評估,並不是按照公司的經營業績來判斷。所以即使在公司所有者與債權人達成一致的前提下,聯邦稅務專員依舊有權利決定稅務的數額並且徵收相應的罰款以及欠款的利息,除非有證據證明,張氏食品公司的債權人是用這$51,000來支付稅局的款項,只有這樣的話,罰款才有可能被免徵或減免。

—繆格林會計師樓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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